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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6-03 16:05:35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当事人: 永宁县金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永宁县宁和北街商贸广场1号楼
经查,你公司在监理永宁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改造一期项目中没有针对该监理项目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在项目多个建设点同时施工的情况下,只配一名电器监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违规进入有限空间的行为制止和上报,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 4 月 30 日